涉未按许可经营范围制售凉菜等!陕西省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2024-12-09 生活 550℃ 0 近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外公布一批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为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切实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今年以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排查校园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督促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强大震慑。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希望广大食品生产者、经营者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共同营造更加安全的食品消费环境。 案例一: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中学食堂经营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4年6月11日,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中学食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食堂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未按照规定贮存食品,经营使用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八)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6.4.4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十三)项的规定,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1000元的处罚。 案例二: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小学未建立食品原料入库台账案 2024年9月3日,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小学食堂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食堂的进货入库台账内容为空白。经查,该小学涉嫌未建立食品原料入库台账,情况属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校园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给予警告的处罚。 案例三:宝鸡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幼儿园食堂使用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原料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2024年9月3日,宝鸡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某幼儿园食堂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幼儿园后厨的炊具柜内有1瓶东古味极鲜酿造酱油无生产日期。该幼儿园食堂涉嫌使用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原料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对该幼儿园下发《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上述涉案物品实施扣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原料,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 案例四:咸阳市秦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小学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4年6月12日,咸阳市秦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小学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食堂存在留样记录不规范、地沟下的排污槽无固定的防鼠网等问题。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给予警告的处罚。 案例五:咸阳市彬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中学未按照许可经营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案 2024年5月30日,咸阳市彬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中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食堂现场操作间有凉菜制售,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不含冷食类食品制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 案例六:咸阳市永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幼儿园食堂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案 2024年9月2日,咸阳市永寿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幼儿园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学校食堂食品购进索票索证不全,食堂“三防”设施不健全,食品留样记录不规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学校食品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给予警告的处罚。 案例七:铜川市印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小学食堂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 2024年7月11日,铜川市印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小学进行现场检查时,对该食堂正在使用的生花生米进行抽检。检验显示酸价(以脂肪计)(KOH)[4.7mg/g]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标准指标:≤3mg/g)。该食堂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0元的处罚。 案例八:榆林市靖边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中学使用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合格案 2024年5月13日,榆林市靖边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中学进行现场检查,该食堂餐饮具清洗消毒经抽检检验不合格。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6月17日,榆林市靖边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其进行现场检查抽检,该学校食堂使用的餐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食堂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属于拒不改正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6000元的处罚。 案例九:汉中市城固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小学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案 2024年9月20日,汉中市城固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小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食堂食品安全“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月调度内容不全;食品留样不规范,未按要求进行称重记录;“三防”设施不到位,操作间入口未安装挡鼠板,操作间水池排水管接口处缝隙过大,操作间北侧窗纱钢网孔径过大;未落实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反食品浪费等相关知识培训。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三)、(十二)项,《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给予警告的处罚。 案例十:安康市食药安办查处某小学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案 2024年9月12日,安康市食药安办督查组对某小学进行食品安全督查时,发现该食堂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中,存在部分食材储存不规范,刀具、砧板未按色标管理,“三防”设施不到位,库房内有鼠粪和苍蝇,个别散装食材无标签标识,卫生环境较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给予警告的处罚。 上一篇 房地产市场回暖,专家教你如何抓住机会 下一篇 一线城市取消住宅分类,购房者迎来新机遇 相关推荐 FF再获3000万美元新一轮融资 推动FX战略发展 胖东来应该大胆做电商生意吗 打造线上胖东来 短剧游戏指数跌超5% 监管收紧引发市场波动 今年有效播剧的女演员 演技与角色共鸣 迪丽热巴雪景单人舞 红衣灵动贺思慕 这就是足球!巴萨球员纷纷倒地不起,马竞球员叠罗汉疯狂庆祝 索尔洛特绝杀引爆激情
近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外公布一批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为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切实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今年以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排查校园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督促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强大震慑。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希望广大食品生产者、经营者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共同营造更加安全的食品消费环境。 案例一: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中学食堂经营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4年6月11日,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中学食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食堂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未按照规定贮存食品,经营使用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八)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6.4.4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十三)项的规定,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1000元的处罚。 案例二: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小学未建立食品原料入库台账案 2024年9月3日,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小学食堂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食堂的进货入库台账内容为空白。经查,该小学涉嫌未建立食品原料入库台账,情况属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校园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给予警告的处罚。 案例三:宝鸡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幼儿园食堂使用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原料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2024年9月3日,宝鸡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某幼儿园食堂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幼儿园后厨的炊具柜内有1瓶东古味极鲜酿造酱油无生产日期。该幼儿园食堂涉嫌使用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原料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对该幼儿园下发《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上述涉案物品实施扣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原料,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 案例四:咸阳市秦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小学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4年6月12日,咸阳市秦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小学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食堂存在留样记录不规范、地沟下的排污槽无固定的防鼠网等问题。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给予警告的处罚。 案例五:咸阳市彬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中学未按照许可经营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案 2024年5月30日,咸阳市彬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中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食堂现场操作间有凉菜制售,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不含冷食类食品制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 案例六:咸阳市永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幼儿园食堂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案 2024年9月2日,咸阳市永寿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幼儿园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学校食堂食品购进索票索证不全,食堂“三防”设施不健全,食品留样记录不规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学校食品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给予警告的处罚。 案例七:铜川市印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小学食堂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 2024年7月11日,铜川市印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小学进行现场检查时,对该食堂正在使用的生花生米进行抽检。检验显示酸价(以脂肪计)(KOH)[4.7mg/g]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标准指标:≤3mg/g)。该食堂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0元的处罚。 案例八:榆林市靖边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中学使用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合格案 2024年5月13日,榆林市靖边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中学进行现场检查,该食堂餐饮具清洗消毒经抽检检验不合格。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6月17日,榆林市靖边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其进行现场检查抽检,该学校食堂使用的餐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食堂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属于拒不改正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6000元的处罚。 案例九:汉中市城固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小学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案 2024年9月20日,汉中市城固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小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食堂食品安全“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月调度内容不全;食品留样不规范,未按要求进行称重记录;“三防”设施不到位,操作间入口未安装挡鼠板,操作间水池排水管接口处缝隙过大,操作间北侧窗纱钢网孔径过大;未落实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反食品浪费等相关知识培训。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三)、(十二)项,《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给予警告的处罚。 案例十:安康市食药安办查处某小学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案 2024年9月12日,安康市食药安办督查组对某小学进行食品安全督查时,发现该食堂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中,存在部分食材储存不规范,刀具、砧板未按色标管理,“三防”设施不到位,库房内有鼠粪和苍蝇,个别散装食材无标签标识,卫生环境较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给予警告的处罚。